近年来,从国家局到地方局,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行动,但挂靠经营和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屡禁不止,问题的关键就是药品销售凭证管理不规范。这就应该从制度方面进行反思,对药品销售凭证进行“刮骨疗伤”。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所以国家对药品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的管控,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允许经营药品。对药品的流通渠道实行严格的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对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购入药品的行为制定了严历的处罚措施,以防止假劣药品流入正规渠道。评判药品购入渠道是否合法的重要一条,是看该企业是否有供货方的销售凭证,可见药品的销售凭证在药品流通环节中的重要性。
对于药品销售凭证的理解,广义的讲应该包括销售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和销售出库单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该办法要求销售药品的同时开具销售凭证,但要求每销一笔货都同时开具销售发票是不现实的。因为涉及纳税问题,还有销不完退发票很麻烦,所以有些企业会等到药品接近销售完,要给回款时才开发票;有的企业买发票比较难,就把几笔货攒到一起开一张发票,这些都是实际存在的问题。再有销售发票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都是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所列内容并不能满足药品按批号追踪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性的要求。所以我们强调的药品销售凭证,狭义的讲就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具的出库单等票据,因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固定格式,所以名称上很不统一,有的叫药品出库单,有的叫随货通(同)行单,有的叫销售明细,有的叫送货单等等,在这里我们统一称这类单据为药品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销售凭证的内容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销售凭证的格式没有统一,造成市场上使用的销售凭证千奇百怪,真假难辩。某些药品经营企业同时使用几种不同格式的销售凭证,还有的企业机打凭证与手写单据同时使用,所盖印章更是五花八门,有企业公章、出库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现金收讫章、业务专用章、质量管理章等等,不胜枚举。某些企业使用了专用的医药营销软件,销售单据自动生成编号(单号),有的企业没有专用软件就自己编单号,或者干脆不写单号。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采购药品时,要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但现在的销售凭证如此混乱,使购货单位无法甄别,专业稽查人员也难辩真伪,这就为无证经营药品、挂靠经营药品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企业的销售凭证管理混乱,对涉嫌从非法渠道进货的企业,用一张不规范的假凭证或伪凭证蒙混过关,对正规企业不公平,也不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销售凭证的问题,但规定的太粗,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2008年就出台了《宁波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药品购销监督管理规定》,其中规定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在计划购进药品时,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索取销售凭证和印章样式存档备查,同时禁止使用手写销售凭证。其他省、市也先后出台了一些具体措施,这些措施的出台,对打击走票、挂靠经营非常有利,但这些地方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较低,应该在国家局的高度出台一个法规文件,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销售凭证和印章的格式,明确销售凭证和印章的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必须统一使用固定格式的带有编号的销售凭证,禁止使用手写销售凭证,以防止业务员销售药品的随意性;禁止企业在同一时期内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销售凭证,防止企业挂靠经营和业务员私自搞体外循环;企业销售凭证和印章不仅要给购货单位备案,同时要给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方便执法部门处理举报、协查案件,提高行政效率。这些措施的出台,会更好地规范企业的购销活动,更好地约束业务员的销售行为,不给挂靠经营和无证经营药品提供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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